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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恶性案件作者:田芸芸 | 来源:法治网 | ,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法律顾问

2013-03-13 20:20

 

近日,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蒙E32563“解放”牌汽车从金河向牛耳河拉运木材。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牛耳河中央路新利街联通公司门前,在超越道路右侧周宇骑行的自行车时,其挂车右侧的“海天尺”(固定木材的装置)刮在周某左肩部位,将周某及乘坐自行车的尹某拖入挂车右侧前后轮之间,导致周某、尹某被挂车后轮碾压而当场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杜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两被害人家属各4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被告人杜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致二人死亡,属上述“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石景山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作者单位: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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